
地下室設計常見疑難問題解答
1、疑難點:關于高層地下室外墻配筋,《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2.2.5條,分布筋含鋼率≥0.3%,單邊還是雙邊?因為此墻為受彎構件,按GB50010-2010第8.5.1條,單邊至少≥0.2%。
解答:地下室外墻承受水土壓力和地面荷載側向作用,應按照受彎構件設計。受力鋼筋應滿足計算要求,且應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2015版)第8.5.1條的最小配筋率要求,即單邊鋼筋配筋率采用0.2%和45f/fy中的較大值(高層地下室外墻為板類受彎構件,當采用強度等級400MPa、500MPa的鋼筋時,其最小配筋率應允許采用0.15%和45ft/fy中的較大值)。分布鋼筋配筋率按《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12.2.5條的規定,雙側合計≥0.3%。
2、疑難點:地下室外墻配筋計算中,外墻帶扶壁柱的,怎樣根據扶壁柱尺寸大小確定計算模型(單向板或雙向板)?
解答:按雙向板驗算的前提條件是扶壁柱可以發揮支座作用,根據測算,即使扶壁柱截面高度大于2倍墻厚,地下室層高較高時,扶壁柱在水平荷載作用下承載力仍有可能不夠。
地下室外墻配筋-般按一種假定模式(上端鉸接于頂板、下端剛接于基礎底板的豎向條形板帶)即可,不必按雙向板驗算水平分布筋。
小開間的人防地下室墻與地下室外墻垂直分布時,地下室外墻配筋可按雙向板計算。
3、疑難點:按地下工程規范,迎水面砼保護層不應小于50mm,但設計采用建筑防水時,砼保護層不應小于25mm,如何界定?
解答:《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2015版)對地下室外墻考慮了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對鋼筋的保護作用,如果建筑防水做法可靠耐久,可適當減少外墻迎水面鋼筋保護層厚度,但不得小于25mm;實際中,考慮到建筑防水耐久性與混凝土結構使用年限的差異和建筑防水維修的困難,保護層厚度滿足50mm更合適。
4、疑難點:地下室頂板的厚度問題《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8)第4.1.7條要求防水混凝土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mm,裂縫寬度不得大于0.2mm;第4.8.3條要求地下工程種植頂板結構厚度不應小于250mm,最大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2mm。但是設計單位提出地下室頂板如果已經由建筑專業采取了足夠的防水處理,地下室頂板的厚度能否僅滿足把地下室頂板作為嵌固端的180mm的要求,并且地下室頂板和側墻的最大裂縫寬度能否放寬到.3mm?
解答:雖然建筑專業采取了足夠的防水處理,但防水材料的使用年限遠低于結構地下室項板和側墻的使用年限。若建設方可以在防水材料的使用年限內重新更換防水材料直至滿足結構使用年限,可放寬地下室頂板的厚度,但最大裂縫寬度不能放寬。
5、疑難點:江蘇省地基規范規定,確定樁基數量時,取上部結構恒載加活載,可扣除枯水位水浮力。例如高層建筑恒載加活載1000噸,枯水位水浮力2000噸,則可按8000噸確定樁基礎的樁數。在湖北如此設計是否可行?
解答:一般不扣除水浮力。根據《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第5.1.1.1條規定,對于一般建筑物和水平力(包括力矩和水平剪力)較小的高層建筑群樁基礎,可以減去浮力。但是,設計建筑物建成后,附近可能有埋深更大的建筑、交通、市政工程施工降水,有可能大幅度降低地下水位,且持續時間可能較長。若基礎荷載扣除水浮力,設計建筑物的基礎承載力可能存在問題。
6、疑難點:關于地下室抗浮水位標高,部分地勒取周邊道路排水溝的最低點,是否正確?按該值進行抗浮設計,是否偏不安全?
解答:使用階段的抗浮設計水位,應按室外完成地面標高取值。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時可另行考慮。當地下室范圍較大,場地地面存在高差時,取最低點不合理,應考慮水位梯度變化,分區確定抗浮水位,抗浮水位取值應由勘察報告經審查后確定。
7、疑難點:地下室底板直接落在持力層上,地下水位較低,一般勘察報告中的地下室抗浮水位設置在室外地面處,地下室外周回填土設計要求按規范回填,在設計選取抗浮水位為何處時,既能確保安全,又能較經濟?
解答:當滿足湖北省地標《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2014)第11.5.2條的要求和條件時,可減小水浮力作用。
8、疑難點:湖北省地標《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2014)第11.4.5-3條中,最小配筋率是否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2015版)第8.5.1條注2的規定,取0.15和45f/fy的較大值?
解答:地下室底板最小配筋率應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2015版)第8.5.1條的規定執行;地下室底板如為臥置于地基上的板,可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2015版)第8.5.2條的規定執行。
9、疑難點:目前多數大地下室均采用樁承臺+防水板或獨立基礎+防水板,按要求防水板應僅承擔水浮力而不承擔土反力作用,故-般應在防水板下設聚苯板或砂墊層確保防水板在上部荷載作用下的變形,但目前幾乎所有項目都未按此實施,是否應制定關于防水板設計的相應措施?
解答:防水板下是否設軟墊層,由設計單位根據地基變形大小和底板的實際承載能力等情況綜合考慮后決定。不必統一規定。
10、疑難點:參與側向剛度計算的地下室水池墻、地下室外墻等墻體是否需要設置邊緣構件?為提高地下室側向剛度在主體外的地庫范圍增加的墻是否需要設置邊緣構件?
解答:對剪力墻,規范提出要設置邊緣構件,而對參與側向剛度計算的地下室外墻、內隔墻、水池墻等墻體,其所處位置、平面形態、豎向分布和受力特點與剪力墻均不同,設計規范、標準圖集對這類墻體沒有設置邊緣構件的要求。實際設計中,剪力墻的邊構件應向下延伸至地下室內。至于這類墻體中是否另設置暗柱、端柱、壁柱等構件,由設計人員根據具體受力情況確定。
11、疑難點:湖北省地標地下室等超長結構-般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和抗裂纖維防水劑的設計要求,該要求是否是必選項?
解答:不是必選項。后澆帶混凝土應采用微膨脹混凝土。
12、疑難點:《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2014)第11.5.3-4規定:“抗拔構件抗浮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5,抗拔構件應滿足抗裂要求?!贝颂幍摹翱垢》€定安全系數”不明確且可能存在不同解釋,請予具體說明。
解答:由于江河最高水位維持時間有限,屬罕見情況,抗拔構件的安全系數(即抗拔承載力極限值與抗拔承載力特征值之比)在此情況下被認為是抗拔構件的“抗浮穩定安全系數”,可不再取2,但不應小于1.5。在其他情況下,安全系數仍應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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