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1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費用的通知》。
現決定停止實施《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常態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1〕606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計取指導標準的通知》(蘇建函價〔2022〕333號)。
我省在建建設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擬建建設工程工程造價中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費用。 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發布前,施工企業為有序應對調整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實際發生新冠疫情防控費用成本支出的,應做好情況記錄,收集書面證明資料,及時辦理簽證,按實結算。
原文如下:
蘇建函質安〔2023〕145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總體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44號),經綜合評估,現決定停止實施《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常態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1〕606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計取指導標準的通知》(蘇建函價〔2022〕333號)。
同時,我省在建建設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擬建建設工程工程造價中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費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發布前,施工企業為有序應對調整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實際發生新冠疫情防控費用成本支出的,應做好情況記錄,收集書面證明資料,及時辦理簽證,按實結算。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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